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约履行地的认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约,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约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约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货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则买方住所地为合约履行地,若线下交付,则以收货地为合约履行地。本案中甲与乙并未约定信息网络交付货物,收货地为合约履行地。因此,本案收货地上海市徐汇区为合约履行地,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对双方约定管辖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对管辖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购物网站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管辖,一是个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对于购物网站约定的管辖条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注意”应当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消费者可正常了解与获得的相关信息。如果消费者在与购物网站达成协议时对交易条款内容并无选择权或者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的条款之中,则可以认定该条款无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对于个人之间专门的约定如果清楚明确,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有效。





